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离休人员待遇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职条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退休(职)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特区补贴,其中属于1997年6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的月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退休(职)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特区补贴=30元;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职)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25)×本人1997年6月前的累计缴费年限×1.3%。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编的参保职工,退休(职)后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低于人事行政部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职)办法计发的退休(职)费的,差额部分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其中,属于财政补助经费事业单位的,由市、区财政足额补贴并转移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属于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视自身经济状况补差。

  本办法实施后新进编的参保职工,退休(职)后其养老金完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不再补差。

  第十六条 参保职工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不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以提前退休时按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为基数,按每提前一年退休减发2%的退休费。提前退休的月份数,6个月以下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不再重新计算养老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编的参保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其退休(职)养老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的数额低于人事行政部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调整数额的,差额部分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其中,属于财政补助经费事业单位的,由市、区财政足额补贴并转移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属于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视自身经济状况补差。

  本办法实施后新进编的参保职工,其退休(职)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不再补差。

  离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