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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属及市属以上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区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市地税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及费用申报、征收工作。

  人事、编办、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统一征收、统筹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现有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成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市地税部门申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事业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地税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高于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总费率为22%。其中,在本办法实施当年职工缴费率为5%,单位缴费率为17%。以后职工缴费率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单位缴费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4%。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状况等因素,对费率进行调整。

  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职)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时,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财政补助经费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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