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人事局确认的重点引进人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
(2)符合进厦计划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3)由省委批准到厦门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的随调配偶。
五、加强宣传工作。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要通过组织事业单位业务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开通热线解答政策咨询、编制政策宣传小册子等方式以及通过新闻媒体的渠道,把政策宣传好、解释好、落实好。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办法》,准确地把握政策,落实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工作。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办法》实施的推进、督办等工作,各区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事业单位要由主要领导挂帅成立工作组,负责做好本单位社保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十九日
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下列事业单位及个人:
(一)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离退休(职)人员。
(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及其在本办法实施后首次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以及在本办法实施后从本市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外地调入的在编职工。
以下人员暂不纳入本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人员、在编职工;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在编的职工;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调入的本市机关单位的在编职工;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调入的在本办法实施前本市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
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他编外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按照《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