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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三)


  2、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加工方商品条码的备案登记

  3、企业产品标准

  4、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5、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

  6、受检产品登记备案

市港务局

  一、审批(3项)

  1、港口岸线的使用

  依据:交通部、省政府《关于〈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的批复》(交计发[1998]422号)

  2、港埠企业的设立(仅限于港口装卸、储存、理货、拖驳四类企业)

  依据:市人大《厦门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港口危险货物装卸泊位的划定以及港口内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

  依据:市人大《厦门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核准(1项)

  1、港口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其它工程

  依据:市人大《厦门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三、备案(3项)

  1、中外合资建设码头装卸费率标准

  2、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市无线电管理处

  一、审批(3项)

  1、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13、15条

  2、频率指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22条

  3、涉外无线电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35、38条

  二、核准(2项)

  1、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28条

  2、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26、28、29条

  三、备案(4项)

  1、船舶、机车、航空器上制式无线电台(站)设置

  2、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频率

  3、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4、销售、维修无线移动电话机

市经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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