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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劳社〔2008〕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委办[2007]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我市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现就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劳动年龄内的界定:以每年6月30日为截止期,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16周岁至55周岁。对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城镇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但在此年龄段的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2、外地迁入人员的缴费:从外地迁入厦门,在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人员,应按《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户籍迁入不足5年的,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承担。

  3、大学生参保: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参保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已毕业但未就业的本市户籍的大学生,可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参保。

  4、参保险种的选择:已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处于停保状态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下一社保年度转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换期间未中断缴费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年限视为居民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

  5、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身份认定:在参保登记时或在参保缴费的医保年度内,属于低保、残疾或“三无人员”的参保居民,且门诊自付医疗费累计达到规定额度的,可申请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

  6、落实免费体检办法:对2007年1月1日零时至2007年12月31日24时,参保的城镇居民从未刷卡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记录为准)的,可在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免费体检一次,其体检额度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

  7、连续参保时间的计算: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2007年1月实施,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相差半年,为方便计算、让利百姓,经研究,2007年1至6月视为一个完整的参保年度,计算为连续参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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