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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劳社〔2007〕276号)


各社保经办机构、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定点医疗机构能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体检服务,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的规定,现将参保人员体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参保人员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个人医疗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体检额度的通知》(厦劳社[2007]155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参保人员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厦劳社[2007]257号)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体检服务。

  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工作和体检费用的结算,确保参保人员的体检质量。

  三、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配齐体检设备,选派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医护人员从事主检工作,保证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体检服务;

  (二)设置体检科室或服务台,为参保人提供的体检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实施范围,不得将非医保项目套用医保诊疗项目编码刷卡体检;

  (三)严格执行厦门市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对体检的参保人员不得收取挂号费及诊察费;

  (四)主动为参保人员体检提供指导与咨询服务,要制定体检项目清单供参保人员参考和选择;

  (五)负责核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严禁冒卡体检或将非参保人员纳入体检范围;发生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为参保人员建立体检档案,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参保人员许可,不得向他人泄露体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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