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4日市政府颁布的《
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发展连锁经营对进一步深化我市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产业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管理规范化和经营规模化的要求,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和“便民、为民、利民”的根本宗旨,重点发展以经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副食调料、粮食及其制品、日用百货及餐饮服务为主的便民连锁经营。现就发展我市连锁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连锁企业经营肉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粮食等农业产品进货时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凭所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开具的“厦门市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按收购总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二、在厦门行政区域外设立的连锁门店,需要单独计征增值税的,由连锁企业总部向当地的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连锁分店,符合汇总申报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由连锁企业总部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
三、开办连锁企业的工商登记,统一由连锁企业总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连锁门店凭总部出具的文件按非法人分支机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四、连锁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各连锁店所售出的商品实行“先行负责制”,出售的商品质量问题由经销门店负责解决。有关部门对总店统一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查时不在两个以上连锁门店同时进行,且坚持抽查不收费原则,以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收费。
五、对列入规划、符合标准的连锁企业租用土地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用于连锁经营的,土地房管部门给予租金优惠,二年内租金不递增;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装修的,在不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下,土地房管部门给予支持,租金仍按改造、装修前的标准执行,不收恢复费,且新增加的面积按当年租金标准的50%收取。
六、连锁门店可兼营烟、酒、书刊、邮品、药品、音像制品等专卖商品,有关部门应给予方便,简化手续。
七、我市连锁经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八、本若干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8月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厦门市发展连锁经营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早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早餐产品(包括饮品和早点,下同)的卫生、质量,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早餐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我市早餐工程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主管商贸流通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商贸流通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早餐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早餐工程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城管部门、市工商部门、市卫生部门、市市政部门和市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厦门市早餐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厦门市商业联合会餐饮同业公会(下称市餐饮同业公会)对本市早餐工程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六条 厦门市早餐工程销售应从现有的餐车占道经营向退出主干道进入社区和入店经营的方向发展,鼓励入店销售。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七条 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对早餐工程承办单位数量和餐车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引导早餐工程经营方式的调整,避免因早餐市场的过度竞争而导致早餐产品质量下降。
第八条 申请餐车占道经营的早餐工程承办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具备同时生产早点和饮品的能力,能够同时为100部以上餐车提供产品的能力,并实行产品统一配送、产销一条龙服务;
(四)生产场所的布局及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必须制定或采用相应的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的依据,早餐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企业不具备早餐产品的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有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检测产品;
(六)有健全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管理力量;
(七)早餐工程产品的制作原料必须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其中色素、防腐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还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九条 申请入店销售的早餐工程承办企业,除必须具备第八条的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从事餐饮、面点或饮品类经营的企业;
(二) 具有5家以上的连锁企业,每个店内有能容纳10人以上的座位,实行产品统一配送、产销一条龙服务。
第十条 早餐工程产品实行品种审核制度。每一种早餐工程产品上市前均需由承办单位向技术监督部门申报产品标准登记备案;同时,报卫生部门审核,经确认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方可生产并在早餐工程餐车(店)进行销售。受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委托的生产加工单位,应由卫生部门进行审核,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产品属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品种、数量应与生产场所相适应,经确认符合卫生标准及要求方可生产。
第十一条 早餐工程食品必须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必须符合《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同时标明“厦门市早餐工程”标识和承办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必须保留早餐产品样品,并在2℃-8℃的冰箱内保存24小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