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遵守市物价、交通、技术监督、旅游部门的有关规定:
㈠“的士”车应在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应在车身明显位置标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的字样或标志。在车内安装计费器,配备运价表,照章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乘客费用,不准索要礼品和小费。
㈡营业客车均应在驾驶副座前明显处,设置贴有驾驶员照片、姓名、单位、编号和单位电话号码的服务证,以便群众监督。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安常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作风不好、品质不端的驾驶员应调离或辞退,对放任不管,造成严重事故的,要追究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责任。
第八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积极做好安全保卫、维护交通秩序、安全行车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予以奖励。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㈠出租汽车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交通管理规定处理。
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㈢屡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从业人员违章违法现象严重,事故多,影响坏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有权会同工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出租汽车经营者限期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营业场所管理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由单位给予处分,并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取消管理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9月2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
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网络(以下简称一卡通,含银行卡实时收费系统),规范一卡通业务管理,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卡通,是指居民用户委托本市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的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或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成员银行),根据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通过其指定的银行卡帐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代扣的方式缴交各种费用。
第三条 实行按户计费的用户原则上采用一卡通方式缴费。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市金卡网络中心直接联网,利用该网络办理公用事业收费业务;其他收费单位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也可加入一卡通系统。
第五条 市金卡网络中心负责一卡通委托用户有关资料的统一管理,成员银行和收费单位负责与各自业务相关的用户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 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网络运行、维护所需费用,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用于代缴费用的银行卡具有其原有属性,并受该卡章程约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厦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是一卡通系统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具体事务:
(一)一卡通系统实施规划和技术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二) 一卡通章程、管理办法、收费办法、资金清算办法、查询/投诉/差错处理办法等有关一卡通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 检查、督促、协调项目的执行;
(四) 组织一卡通有关宣传事宜;
(五) 受理市金卡网络中心、成员银行及收费单位的提案,并负责其纠纷的协调。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是成员银行和市金卡网络中心业务活动的主管机构,负责一卡通系统的资金清算,指导、监督成员银行及金卡网络中心的有关业务。
第十条 各收费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各收费单位一卡通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网络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 厦门金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市金卡网络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 负责一卡通信息的接收、传送、处理和存档工作;
(二) 产生成员银行清算数据送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办理清算,提供收费单位入帐信息文件;
(三) 负责收费单位和成员银行间缴费信息的查询,提供裁决纠纷的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的职责:
(一) 建设、管理本单位收费网络,并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
(二) 受理用户号更改、撤销的申请;
(三) 按规定做好一卡通信息的传送、索取、处理和存档工作;
(四)受理用户投诉,负责用户有关计费数据的解释;
(五) 负责逾期未缴用户的催缴工作;
(六)办理用户跨月补缴及收取滞纳金事项,其中在规定时间内的可委托成员银行代办。
第十三条 成员银行的职责:
(一) 建设、管理本单位一卡通收费网络,并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
(二) 联网柜台应受理用户委托/撤销委托申请,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2年;
(三) 负责将委托申请被拒绝的原因通知用户;
(四) 按规定做好一卡通信息的传送、索取、处理和存档工作;
(五) 根据用户委托协议,按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用户委托的银行卡帐户中全额代扣应缴费用;
(六) 在收费数据送达的一定时间内,委托帐户有足够金额时,应及时代扣。对超过缴费期限的用户,按规定代扣滞纳金;
(七) 向在规定的时间内索取收据的用户提供一次缴费收据及明细;
(八) 联网柜台应提供有关用户委托资料的查询及打印服务;
(九) 负责委托用户的对帐工作,提供对帐单或在存折上打印交易明细;
(十) 受收费单位委托的成员银行,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进帐。
第四章 用户缴费
第十四条 用户可以选择任一成员银行的有效银行卡帐户,到发卡银行联网柜台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发卡行根据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以全额代扣的方式代缴指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