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员工,表现优秀,成绩突出,或受到用人单位的重大奖励。
3、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部队复退军人,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守法经营,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或比例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职业安全与卫生措施健全有效,无使用童工、歧视女工现象,所办经济实体经济效益稳定,社会效益良好。
四、评选工作
评选推荐工作在兼顾各区、部门均衡的前提下,向就业和再就业任务重且工作实绩突出的部门倾斜。面向基层,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参选比例,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先进个人的30%。重点向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倾斜。各区获评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中街道、社区基层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分配名额的20%。严格按条件评选推荐,并充分反映不同部门和行业的特点。
(一)推荐。推荐工作以各区人民政府推荐为主和市有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各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推荐本区(单位)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并上报。
(二)公示。各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推荐情况确定表彰候选名单,并至少公示3天,其中候选先进集体和个人是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的,要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部门意见,候选先进集体和个人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要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审定。公示后,表彰报审名单经各区人民政府或相关机构研究讨论并上报。
(四)组织机构。表彰活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负责,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此次评选表彰工作。
联系人:蔡东红
联系电话及传真:5324333、5327736、5086015(传真)
电子邮件:HH2828@hotmail.com
五、表彰方式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专项表彰。给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企业颁发奖牌;给就业和再就业先进工作者、就业和再就业优秀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六、评选时间要求
推荐表彰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必须填写推荐表(由市劳动保障局另发)。推荐表于2004年12月10日前上报市劳动保障局(逾期按自动弃权处理),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人事局研究后上报市政府。各区应确定1名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联系人员,并于11月30日前将联系姓名、联系方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