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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1、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

  2、街道、乡镇、社区组织工作人员;

  3、群团组织工作人员;

  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5、大中专院校、各类职业教育、职业中介、培训机构工作人员。

  (三)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企业。

  (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优秀个人。

  三、评选条件

  (一)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务实,开拓进取,勤政廉洁,在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坚持贯彻执行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我市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或实施,对保障和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3、服务意识强,办事程序便捷,就业和再就业政策难点有突破,措施有创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展显著。

  (二)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工作者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2、积极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在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上有思路、有办法、有实绩,在制定政策、落实政策或管理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在本职岗位上竭诚奉献,勇于创新,勤政廉洁,深受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欢迎。

  (三)就业和再就业先进企业的条件

  1、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示范效应。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拖欠工资现象,无使用童工、歧视女工现象。没有因用人单位原因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案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业安全与卫生措施健全有效,近3年内无重大工伤事故。

  (四)就业和再就业优秀个人的条件

  1、自强自立,积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业绩突出,事迹感人,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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