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
2、街道、乡镇、社区组织工作人员;
3、群团组织工作人员;
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5、大中专院校、各类职业教育、职业中介、培训机构工作人员。
(三)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企业。
(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优秀个人。
三、评选条件
(一)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务实,开拓进取,勤政廉洁,在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坚持贯彻执行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我市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或实施,对保障和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3、服务意识强,办事程序便捷,就业和再就业政策难点有突破,措施有创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展显著。
(二)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工作者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2、积极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在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上有思路、有办法、有实绩,在制定政策、落实政策或管理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在本职岗位上竭诚奉献,勇于创新,勤政廉洁,深受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欢迎。
(三)就业和再就业先进企业的条件
1、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示范效应。
2、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拖欠工资现象,无使用童工、歧视女工现象。没有因用人单位原因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案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业安全与卫生措施健全有效,近3年内无重大工伤事故。
(四)就业和再就业优秀个人的条件
1、自强自立,积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业绩突出,事迹感人,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