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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厦府办〔2004〕2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表彰会议精神,认真总结我市近两年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经验,表彰先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深入地开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各项工作,市政府决定,在今年十二月份召开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对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这次表彰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先进集体和个人共计116个。其中:先进单位41个(其中市有关单位26个),先进工作者43名(其中市有关单位28名),先进企业12个,优秀个人20名(其中市有关单位8名)。

  表彰活动的组织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负责,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承担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各区也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按照《厦门市就业和再就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方案》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并把评选表彰活动与全面推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密切结合起来,更好地完成今年各项就业和再就业目标任务。

  附件:厦门市就业和再就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方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厦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方案

  一、表彰名称

  厦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先进企业;优秀个人。

  二、表彰对象

  表彰对象主要是2003年以来对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一)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指对推动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落实再就业政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具体包括:

  1、各区人民政府;

  2、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

  3、街道、乡镇、社区组织;

  4、群团组织;

  5、金融机构;

  6、大中专院校、各类职业教育、职业中介、培训机构。

  (二)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工作者。指从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在落实政策、提供服务、推动我市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各方面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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