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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编办、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通知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因工作效能低下,被投诉查有实据的;

  8、当年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累计3次以上的;

  9、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1、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告诫用书面形式,由局、办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后,填写《告诫通知书》,经局、办分管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诫通知书》7日内,将书面检查交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局、办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2、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九、绩效考评制

  (一)绩效考评制是指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二)绩效考评要根据《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福建省机关单位绩效考评工作意见》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局、办实际,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及量化标准。

  (三)绩效考评内容:

  1、对局、办机关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履行职责、廉政建设、工作效率等四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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