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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编办、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通知

  (三)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

  (六)管理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相对人一般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六、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局、办和业务处室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供优质服务等。

  (三)服务承诺制的主要措施:

  1、各业务处室的审批、核准、报备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时限、承办人员等要素,通过“厦门人事网”、触摸屏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2、各处室编印办事指南以备办事人员索取;

  3、完善监督制度。局、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受理群众的投诉,电话:5089803。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七、同岗替代制

  (一)同岗替代制度(也称“A、B角”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人员。

  (二)某岗位工作人员因故无法上岗时,处室领导应及时指定其它工作人员顶岗替代。双方应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三)本处室同岗替代人员应相对固定。要加强业务培训,使每位工作人员都能做到一专多能。

  (四)顶岗替代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顶岗的工作,努力完成任务。

  八、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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