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五)各业务处室要制定办事服务指南和一次性告知材料,以备办事人员索取。
四、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处室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各处室要根据职能要求,提出各项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报主要领导或负责领导审定。
(三)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六)限时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单由各处室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自定。
五、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经办人对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