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市乃至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可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有其它优异成绩的,可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嘉奖,一般应掌握在本单位当年度公务员总数的30%以内;记三等功,一般应掌握在公务员总数的3%以内,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受嘉奖、记功人数只能占相应一定比例。因受记功比例限制,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或连续四年中有三年优秀且未曾获记功奖励的,可不受比例限制。
记二等功以上奖励按公务员的功绩贡献授予,不规定比例。
第八条 我市国家公务员的奖励按下列权限批准:
嘉奖,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批准,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记三等功,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评选推荐后,市直机关报市人事局批准;区、镇机关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记二等功,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评选推荐后,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或者省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评选推荐后,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
第九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条件要求,在民主、公开、公正的基础上,确定奖励人选,提出奖励意见;
(二)在本单位公示5 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一式4份。
(四)按审批权限批准或上报审批;
(五)审批机关行文予以公布。
(六)将受奖励的员的《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相关部门、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进行表彰,也可结合单位、部门年度工作会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