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人[2003]90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劳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中处级及其以下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物资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显著功绩的。
  第五条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奖励一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