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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国有改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之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移交社保机构发放等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国有改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之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移交社保机构发放等问题的通知
(厦人[2004]140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政治 (组织人事)处:

  为了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厦委办发[2003]34号),现就改制事业单位原有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之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移交对象和办法

  1、改制事业单位在改制基准日之前,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原有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之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对象,按照其常年居住地由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移交到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

  2、改制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提取原有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之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等经费,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定后,交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并按规定发给补助对象。

  二、经费问题

  1、改制事业单位在改制基准日之前原有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之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经费,由改制事业单位按改制时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对象享受的标准和5%的年递增率,一次性提取10年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事业单位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发给补助对象。凡按规定计发和计提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尾数见角、分的四舍五入为元。

  2、凡按规定一次性计提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均纳入社保中心基金专户,并逐月发放,不得一次性发给。享受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的遗属中止补助时,其原先一次性计提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有剩余的一律收缴社保中心。

  3、对享受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的对象,改制单位应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缴纳一次性管理费每人600元。

  4、移交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的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如有不足,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补足。

  三、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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