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经市人事局确认的引进重点人才;
⑸因回避实行交流,变更工作单位的;
⑹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龄合并计算);
⑺在同一事业单位工作,因各种原因中断本单位工龄不满三年的(受刑事处罚、因工作调动从原单位流出到企业后又调回原单位的除外);
(8)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13、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五、解聘辞聘
14、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5、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16、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17、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18、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19、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六、经济补偿
20、《暂行规定》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核定补偿标准,不是对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上年本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按一年计算。
21、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22、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重点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等有关工作。
七、其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