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房 可按规定申请购买引进人才住房(即经济适用房)。
(四)、安家费 从外地引进到本市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0000元。引进到本市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或驻厦省部属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给安家费或自行规定。
(五)、经费补助 博士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年发给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该补助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博士后在站工作满半年,经考核合格即发给2.5万元。
从外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鉴确认的重点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引进方式 可采用不转移行政关系和户口等"柔性流动"方式来厦应聘工作,聘期一年以上的,在购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对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由指定的中转单位在专项编制内予以吸纳。
(二)、入户 重点人才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三)、子女入学 重点人才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要上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择校入学或入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四)、工资福利 重点人才的连续工龄视同本单位工龄享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五)、职称职数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专项专报,单列下达。
(六)、编制 急需引进到卫生、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人员编制已满的,可向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市人事局申请专项批办。
引进毕业生人才
接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的政策待遇:
(一)、四个不限 凡属我市用人单位接收的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和本科生,不受生源地、专业、毕业时间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
(二)、编制 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到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的,若其人员编制已满,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专项批办。
(三)、免试 博士、硕士毕业生进事业单位免予笔试。
(四)、可先入户 愿意到本市工作但无接收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和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可先将户口迁入本市,后找工作,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毕业生人才档案和户籍代理(其中对毕业研究生待就业期间为其提供免费代理)。
(五)、家属子女户口 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厦报到落户后,其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户口迁入。
(六)、落户 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不分岛内岛外)按其实际居住地(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就近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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