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厂租减免 留学人员在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租用园区内的厂房,用于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在60-200m2以内,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标准价的50%和80%交纳租金。
(十六)、企业注册 留学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十七)、注册资本 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一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
(十八)、作价出资 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十九)、税费优惠 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及税务登记证件费等费用。
引进国内人才
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的政策待遇:
(一)、允许单调 允许夫妻一方单调,符合计生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迁入。
(二)、户口 凡属引进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不分岛内岛外)按其实际居住地(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就近办理入户。
(三)、流动方式、工龄计算 对辞职、离职或被辞退后来我市工作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予以办理重新录用手续;其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安家费 从外地引进到本市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获得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5000元。引进到本市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或驻厦省部属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给安家费或自行规定。
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才,可享受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前三款政策待遇及以下政策待遇:
(一)、生活津贴 从省外引进到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福建省人事厅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津贴500元。
(二)、社会保险 凡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包括重新录用)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社会保险缴费指数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指数1计算。超过本市平均水平的按实际计算。用人单位在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外,可再为其一次性缴纳一笔养老基金,全额进入个人帐户或进入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其退休待遇。引进人才中经资格确认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退休时退休金低于厦门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可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加补贴予以计发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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