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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

  (四)、外汇兑换 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依法纳税后的工资及其它收益,可凭本人护照、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和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后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或者按规定携出国(境)外。
  (五)、事业编制 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用人单位人员编制已满的,可专项批办。
  (六)、高定工资 留学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高定工资。即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四档工资标准;在国外取得学士、硕士学位的,或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二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可比同级人员高定二档工资标准。
  (七)、岗位津贴 事业单位聘用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留学人员,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聘期内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总额十倍以内的特殊岗位津贴。
  (八)、生活津贴 引进到本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不低于一千五百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五年。
  (九)、职称职数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的限制。
  (十)、工龄计算、社会保险 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按规定计算工龄和视同社会劳动保险缴费年限。
  (十一)、直接入户 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创业或工作单位未落实的,可凭市人事局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安家费用 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并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安家费。引进到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的规定或自行规定发给旅费、搬迁费和安家费。
  (十三)、经费资助 留学人员进入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可向市财政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资助金额每家10万元。
  (十四)、配套资本金 留学人员来厦(进入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科技创新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数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并控制在50万元以内,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惠价(本金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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