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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
(厦人〔2003〕122号)


各区、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明确和落实引进人才的政策待遇,对吸引更多我市急需紧缺的各类优秀人才来厦创业、工作,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鉴于我市现行的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较多,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我局对已出台的有关引进人才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形成《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
  引进留学人才
  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①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②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③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④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⑤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
  在台湾本土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人员,进入台湾学者厦门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可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进留学人才的政策待遇:
  (一)、生活待遇 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购车、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其中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二)、住房 留学人员可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向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三)、出入境 取得外籍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多次返回签证;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厦门市华侨、港澳台同胞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或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属外国籍的,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可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有效期一至三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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