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一定强制性,除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于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
调解组织和调解委员必须遵守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吃请受礼等纪律。
对严格遵守调解规定和纪律、调解工作成绩显著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委员,各主管部门和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件:《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有关事项》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有关事项
一、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和委员会的组成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和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组织)组成人员应包括基层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工会、职工代表,组织人事干部、纪检监察等各方面的代表。调解组织由调解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调解委员由单位及主管部门选定,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调解委员不能任职时,要及时补选或撤换。当选的调解委员应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人事政策水平的人员。
二、调解程序
1.对提请调解的人事争议案件,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调解申请,调解组织应予登记受理。对提出调解申请或调解组织主动介入的人事争议,都要及时调解,调解过程要制作笔录备查。
2.调解委员在调解时,可以采取与当事人双方分别会谈,或者召集当事人双方共同会谈等方式。
3.调解委员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章及规定。
4.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签名前当事人反悔,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调解时限: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到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