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通知
(厦人〔2003〕148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劳局,市直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事业单位的人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我市应该尽快建立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提出意见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人员聘用制的全面实施,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人事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干扰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尽快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作用显得尤为迫切。使人事争议调解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建立调解制度,健全调解组织。为了广泛有效地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要求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特点和多数职工希望在内部解决人事争议意愿的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全市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都要组成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或委员会,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当人事争议发生时,先由基层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无法调解的,由主管部门调解组织调解。两级调解组织调解未果的,再由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仲裁前的调解。由此,在我市建立起自下而上、组织健全、程序规范的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各级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属非常设机构,不占编制,由各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决定设立,报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所在单位行政干预,以确保公正地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调解原则,强化调解效力。调解组织的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侧重弱势方的原则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诉;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