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人〔2004〕92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工作,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管理工作,规范户籍管理,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03〕142号)及《厦门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集体户口的工作意见》(厦公〔2004〕32号)的精神,本着方便群众、服务人才的原则,按照居民以"常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规定,结合人事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入户登记、迁移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集体户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主动申请设立集体户;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设立集体户的,公安户政部门应当予以开设。
  第五条 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引进的人员或接收的毕业生,要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应该落户在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者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入当事人所在单位尚不具备开设集体户条件,本人在厦无合法固定住所亦无亲戚朋友可以挂靠户口的,可根据规定将户口挂靠在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
  其中,岛外单位接收的人员除在岛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外都要落户在岛外,岛外用人单位委托岛内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单位无法为调入当事人提供集体户,且个人在岛外又无亲戚朋友可挂靠户口的,可将户口挂靠在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内,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收取户口管理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