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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关于省直系统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享受部分市级劳模待遇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省直系统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享受部分市级劳模待遇的通知
(厦人〔2005〕52号)


2005年3月24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机关单位:

  根据闽政〔1989〕51号文件规定和省督查组的意见,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给予获得省直各系统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兑现部分市级劳模待遇,即每人发给一次性奖金2000元, 不再享受其他市级劳模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部分市级劳模待遇的对象:系指1989年12月22日(闽政〔1989〕51号文行文时间)以来在我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岗位上获得省直系统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不含2005年4月1日前已调出我市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市级劳模待遇:经查证落实其主要先进事迹是伪造的,或因犯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或触犯刑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多次获得省直系统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先进工作者分别由各区、市直各机关人事部门申报。各区、市直各机关人事部门要对本区、本系统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先进工作者进行认真核实,填写《汇总表》和《审批表》(一式四份),并在主管部门栏签署意见,最后报市人事局审核确认。

  五、经费列支渠道: 2005年3月31日前获得荣誉称号且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先进工作者于2005年5月1日前由主管机关上报审核。现在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在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含去世)的,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兑现;现在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在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含去世)的,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兑现。2005年4月1日以后获得荣誉称号且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先进工作者,奖励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附:1.《省直系统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享受部分市级劳模待遇汇总表》(略)

  2.《省直系统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享受部分市级劳模待遇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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