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部分辞职录用人员辞职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部分辞职录用人员辞职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人〔2006〕4号)


有关单位: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4〕347号)精神,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凡与市(区)属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职工到企业就业的,其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厦劳社[2004]347号文第七条规定执行,办理重新就业手续时不再上缴辞职补助费、经济补偿金。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上缴辞职补助费的人员,凡符合厦劳社〔2004〕347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帐户缴费核定通知单等有效凭证,在上缴人才服务机构的辞职补助费限额内予以报销由个人缴费的金额及利息,并将报销的金额证明存入个人档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