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6、抓好学历学位等教育培训。鼓励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进一步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学历学位结构。继续鼓励公务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为公务员在职攻读MPA提供必要的支持。有计划地组织境外培训。

  7、深入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将现代科技知识课程列为公务员培训主修课程之一,加强对公务员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的传播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

  8、抓好公务员年度考核专项培训。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尚未达到辞退条件的公务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内容的离岗培训。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各区、市直各部门要把公务员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把公务员培训工作纳入本区、本部门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公务员培训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形成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培训管理体制。市人事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区人劳局、市直各部门人事(教育)处在市人事局的指导协调下具体落实本区、本部门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三)优化培训资源配置。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围绕我市的中心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开展培训工作,要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办学特色,更好地完成培训任务。同时,要积极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为公务员培训服务。推动培训机构改革创新,形成覆盖广泛、渠道多样、优势互补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十一五”期间,市人事局将在现有培训机构中确定一批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示范基地。

  (四)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培训计划、培训总结报备制度。各区、市直各部门必须在每年1月份将本年度培训计划和上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报市人事局;完善并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逐步建立公务员培训教育档案,记载个人学习情况,存入个人档案,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公务员无故未完成当年培训任务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新录用公务员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能任职定级;建立健全培训学时管理制度,各区人劳局、市直各部门人事(教育)处负责所属公务员培训学时的日常登记和初审工作,市人事局负责抽查和审核五年内的培训学时情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