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建立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外专[2004]03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建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向厦门市外国专家局反映。
厦门市外国专家局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厦门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建立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引进国外智力成果(以下简称“引智成果”)的消化、吸收、创新和推广,使之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对我市引智工作取得成果并在成果示范推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命名为“厦门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为规范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地对引智成果示范和推广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地的成果必须是通过聘请国(境)外专家和派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等引智工作途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的新产品、新技术或先进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基地示范推广引智成果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
第四条 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实体单位,持有企(事)业法人执照;
2、 有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具备较强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以及示范推广和市场开发能力;
3、 近三年连续通过聘请外国专家和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等形式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先进管理办法经专家鉴定具有推广价值的;
4、 成果推广已达一定规模,对本地经济发展起到
较大的促进与示范作用;
5、 得到政府和主管部门重点支持,地方财政投入已达到一定规模。
第五条 基地命名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基地命名自动取消。
第六条 基地的申报
1、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在每年9月30日前申报引智项目计划的同时报送基地申报材料,也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随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