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评选“白鹭友谊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评选“白鹭友谊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外专〔2005〕1号 2005年1月12日)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应邀来厦工作的国外专家在工作中的突出贡献,特设立“白鹭友谊奖”。

  第二条 条件

  荣获“白鹭友谊奖”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积极向我市有关单位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新配方,引进新品种,解决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为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
  3、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4、积极促进我市与国际交流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的友好人士。

  凡已获过“白鹭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为其申请“白鹭友谊奖”。

  只有荣获“白鹭友谊奖”的外国专家,方可申报省级、国家级“友谊奖”。

  第三条 申报

  1、厦门市外国专家局向全市各有关部门发出评选通知,由聘(邀)请单位填写《厦门“白鹭友谊奖”申请表》,经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厦门市外国专家局。

  2、申报单位应按《厦门“白鹭友谊奖”申请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三份。所报材料要详实可靠。

  3、申报单位应于评选当年的5月31日前将材料报送厦门市外国专家局。

  第四条 评审

  1、“白鹭友谊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名。

  2、厦门市外国专家局收集整理各单位报来的“白鹭友谊

  奖”申报材料,送市有关部门预审,确定人员是否违反相关居留规定。
  3、 由厦门市外国专家局负责组织人事局、外事办、教育局、经发局、科技局、农业局和外资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可视候选人员情况增减评审单位),对所推荐的候选人员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可视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4、厦门市外国专家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在7月底之前完成评审工作。获奖结果须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在未收到厦门市外国专家局书面通知之前,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向外透露评奖情况。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