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厦委办〔2003〕4号)
各区党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现将〈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望遵照规则,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月22日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是中共厦门市委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指导。
一、 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后,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审核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和所辖区机构改革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指导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二)负责拟制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的有关法规政策,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市政府派出机构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管理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区之间的职责分工。审核市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区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批市级党政群机关、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的内设机构设置与调整,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
(四)审批区级党政群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总额、领导职数。审批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投资区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五)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批市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辖区所属确定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核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分别报省委、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批。审定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指导并协调各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六)审议设立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并规定其职责权限和撤销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