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短期培训团组中,必须有1名生活翻译人员,翻译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外语水平和证书。
第十二条 培训渠道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已认定的渠道。
(二)国(境)外的政府部门、公益团体、国际组织和知名企业、大学等渠道可报国家外专局同意先使用后评估,其它渠道必须经过国家外专局评估认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培训费用
(一)严格按照国家外专局和财政部《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03]15号)和财行[2001]73号、外专发[2002]95号、外专发[2002]96号文规定,预算出国(境)培训费用。组团单位严禁高额收费盈利。各组团单位在向市外专局报送材料时需提交收费通知的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国内办理手续费用,预培训费用,国际旅费和国(境)外人均费用。
(二)不得超标准收费及挪用、克扣、私分或变相私分培训费用,不得超标准发放个人零用钱,对违规者,将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组团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审批类培训项目,按国家外专局有关规定执行,但在组团和收费通知时应注明国家外专局资助比例。国家资助比例部份,每位团员应享受均等资助比例。
(四)审批类培训项目,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在出国前五个工作日,持市外专局介绍信、国家外专局出国任务批件、经费通知单、有效签证的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民航购票点的有效订票单,到国家外专局财务司领取资助款。团组回国1个月内,持所有出国(境)培训人员的护照及有关原始单据或发票分割单到国家外专局财务司核销资助经费。国家外专局核销部份不得重复报销。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与日程
(一)组团单位及培训渠道应确保培训质量,按主题设计培训课程。学习内容要充实,要有称职的授课人员和对口的参观交流单位。在外授课时间不得少于全程时间的三分之一。工作日应安排与业务有关的学习交流活动。国外培训只能在一个国家的1-3个城市内培训。在外日程安排应预先报市外专局审核。
(二)严禁工作日安排游览活动,对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游览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及团组负责人的责任,并暂停单位团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