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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应按照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外专发[1993]204号文件精神进行工作资格认定,未被通过资格认定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只能申报本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

  第八条 项目的筛选依照国家外专局关于控制总量、突出重点、按需派遣、确保质量、规范管理、狠抓成果的指导原则,根据本市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培训专业结构和所去国家的布局,避免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或重复组团的现象。

  第九条 市外专局根据国家外专局的立项批复,下达立项通知,各组团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的执行和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执行

  (一)培训项目必须在批准年度的12月25日前执行完毕。凡未能在此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回国的,该项目给予撤销,确属工作需要可在第二年度重新申报。

  (二)组团单位应严格按培训业务内容组织有关人员参团,不得拉关系、搞照顾,让无关人员搭车参加培训团组,一旦发现,将取消组团资格。

  (三)组团单位应按要求向市外专局报送项目材料,市外专局在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同意与否的答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团组,向市外办出具审核同意函。市外办审核并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国家外专局审批。国家外专局批件下达后,不得更换人员、国别和日程安排。

  第十一条 人员条件

  (一)严格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毋滥的选派原则,选拔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廉洁守法、专业对口、求知欲强、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和外语合格的人员出国(境)培训。

  (二)出国(境)培训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年龄50周岁以下。个别有特殊需要的(如担任团长或厅级干部),经派遣单位专函说明,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不超过55周岁。在报送材料时,50周岁以上人员需附健康体检表及所在单位健康担保函。

  (三)45周岁以下的出国培训人员原则上要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短期培训需取得初级证书,中长期必须取得中高级证书。高等院校外语专科以上毕业生,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者可以免于BFT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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