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外专〔2005〕7号 2005年6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保证出国(境)培训质量,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外专局)和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境)培训,是指厦门市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采取授课、研修或实习等形式,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经验以及其它国内难以学到的业务知识。
第三条 厦门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为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对审核类、审批类出国(境)培训实行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分为备案类、审核类、审批类。
(一)备案类项目。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议)安排的国外培训,简称备案类项目。各派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凭市政府的出国任务批件,到市外办办理出国手续,不必做项目计划申报。
(二)审核类项目。市直及各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外培训,属审核类项目。审核类项目需做项目计划申报,报国家外专局立项,由国家外专局审核并出具《出国(境)培训审核批件》。
(三)审批类项目。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到国外培训,又需申请国家外专局经费资助的所有培训项目属审批类项目。审批类项目需做项目计划申报,报国家外专局立项。由国家外专局审批并出具《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
第五条 组团单位可根据工作需申报1-3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项目,鼓励申报3个月至1年的长期培训项目,但不得超过1年期。长期培训项目不包括攻读学位。
第六条 各区、市直党政机关单位,可根据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填写《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于每年第三季度报市外专局,由市外专局商市外办、市财政局筛选及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同意并申报国家外专局批准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