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列为我市农业、林业、水利的重点工程、种子工程、节水灌溉、生态保护、灾害预防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服务项目。
(八)其他符合我市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纲要中提出的发展战略任务、目标和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第三章 专家项目成果评估
第八条 市外专局负责对全市专家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估。对列为国家重点资助项目的成果,市外专局组织国内专家进行评估,主要采用函审的办法,即对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成果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考察和答辩,对成果做出评价。其他资助项目的成果由市外专局进行书面评估。
第九条 专家项目的成果评估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项目成果的评估;二是专家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评估。
第十条 项目成果评估主要是对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进行评估。项目单位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书面总结报告:
(一)技术可行性:是指项目中研究的成熟程度及技术的适用性。成熟程度指成果的技术系统的完整性和成果实际应用的可靠性。适用性指技术的政策环境、自然条件、资源条件、技术开发能力等方面的生产适应程度及经济合理性。
(二)市场效果:是指市场的占有程度、竞争能力、年销售量和销售趋势,及成果应用的广泛性和推广的迫切性。
(三)经济效益:是指成果应用后实际或预期可取得的实际经济效益。
(四)社会效益:是指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第十一条 专家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评估主要是评估在取得项目成果的过程中,外国专家所做的贡献和所起的作用。
第十二条 每个得到经费资助的专家项目单位都必须先进行成果的自我评估,并向市外专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的总结。
(二)国外专家在取得项目成果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做的贡献等详细书面材料。
(三)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