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聘请国外专家项目成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外专〔2005〕8号 2005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聘请国外专家项目(以下简称“专家项目”)成果的评估管理,正确评估专家项目成果,促进引智成果的转化,更加有效地推动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项目成果,是指通过聘请国外专家参与项目的工作而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专家项目成果评估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厦门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负责组织对专家项目成果进行评估的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专家项目。
第二章 专家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股份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外商独资企业除外)通过有关渠道聘请到了国外专家或对引进国外智力的成果进行示范推广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需向国家财政和市财政申请专家经费资助的,于每年9月30日前申报第二年度专家项目,分别填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或《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第七条 专家项目的申报如下:
(一)发展高新技术项目、关键技术项目、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三)引进独联体及东欧各类专家项目和软件及集成电路项目。
(四)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生态建设等项目。
(五)农产品标准和农产品安全检测体系的项目。
(六)国外优良的新品种、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及对农业引智成果示范的推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