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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清点财产,分类登记造册;指定专门人员接管好事业单位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档案、印章等;保管好事业单位的财物;缴清欠税款;结清或结转债权、债务;

  (二)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办理解除与职工的人事关系(指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不再保留原事业固定职工身份的行为、下同)、劳动关系,对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为职工办理应由单位缴交的社会保险费;

  (四)有关部门批复应支付的各种补偿费用从事业单位的净资产(不含土地变现收入)中抵扣后,剩余的资产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事业单位改制的时间作为改制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改制基准日。改制基准日再加上半年作为计算提前退休和经济补偿金工龄的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资产清算工作和人员安置工作应在改制基准日的半年内完成。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工作结束后,由工作组写出改制工作报告,改制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改制单位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委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报告收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办注销登记;向市财政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撤销登记。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以整体出售方式改制的,其资产、负债和权益经中介机构评估后,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售,确定其价格,并由买入者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出售收入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以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形式改制的,其净资产原则上应上缴财政,改制有关的费用可冲减改制前收益。改制的事业单位职工以经济补偿金或现金一次性购买净资产的,给予20%的优惠。事业单位改股份制的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政策规定应支付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改制有关费用,可从事业单位出售收入或从应上缴的净资产中抵扣。

  第十七条 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承接原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的,应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和确认手续。

第四章 提前退休政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197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且工作年限满33年,经本人自愿申请,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委组织部(党群口)或市人事局(政府口)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以提前退休时按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计发的退休费为基数,按每提前1年减发2%的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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