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采取单位内部消化、系统内调剂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妥善安置。
第二章 改制程序
第七条 经批准改制、撤销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的事业单位),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改制的具体工作。改制工作完成后,工作组撤销。
(一)工作组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的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情况进行清算、审计,需要对其资产进行评估的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
(二)工作组应制订事业单位改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本单位人员情况,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清理债权、债务的意见;职工分流和经济补偿方案;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方案;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等。拟由原事业单位职工出资设立企业的,还应制订设立企业方案。
第八条 事业单位改制事务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职工监督。工作组所做的改制实施方案和设立企业方案需向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报,职工分流和经济补偿方案应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经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审批的主要事项有:
(一)职工的分流和经济补偿方案报市委组织部门(党群口)或市人事部门(政府口)审批;
(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国有资产(含专用基金中的住房基金结余)处置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应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市组织、人事部门对职工经济补偿的审核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将改制的实施方案正式批复给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根据其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有关事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