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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厦门市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厦委办发[2003]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机构撤并、转制为企业及精简编制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事业单位改制是指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国有事业单位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根据国家、省文件要求,或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或事业单位自身发展需要,经批准改制、撤销和精简编制(精简后的编制少于实有人数;不包含全日制学校)的市属国有事业单位及其需分流安置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改制指导思想: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的方向,围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需要和促进社会事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布局合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第五条 事业单位改制原则:

  (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

  (二)分类改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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