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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要按照《厦门市处理国有企业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办法》,把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结合起来,指导企业按照规定及时与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鼓励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认真做好出中心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缴费窗口,为其接续各种社会保险费提供方便。国有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办理内退和企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障制度转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做好关闭、破产企业有关工作。

  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关闭、破产或者被整体收购的国有企业,其职工符合缴费年限规定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除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外,其他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应按国发〔2000〕8号文件和劳动保障部等三部委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规定予以减发。

  六、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要继续认真完善国家、省、市制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加以落实。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场地安排、小额贷款以及税收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鼓励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对符合规定的下岗职工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要落实《厦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按比例招收外来人员的规定,即国有、集体企业使用外地劳动者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建安企业及临时工、季节性用工较多的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地劳动者可控制在80%),三资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劳动者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对超过比例使用外地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对其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外来劳动者,合同期满后不得续用。从2001年起对超比例使用外地劳动者的单位征收就业调节费,所收资金纳入再就业资金。

  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合同工时不得招收本市户籍以外的人员(特殊需要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已招用的人员合同期满不得续签;并应在年底前清退返聘、招聘的离退休人员,腾出岗位招收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开拓就业岗位,收集社区中的公益性岗位及适合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岗位,保安、保序及财会、统计、收银、仓管、劳动人事、计生协助等岗位不得招用外来人员,为本市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提供较好的就业环境,具体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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