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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时,企业要按《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时,要加大对再就业资金的投入。

  对经过努力(如采取资产变现、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按规定予以支持等)仍无法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国资、审计、监察、经贸委、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经过严格审核、认定后,可从再就业资金中适当拨付予以支持。

  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宣告破产后,在破产清算时应按企业离退休人数,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预留养老保险费,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基金征缴力度。

  要继续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措施,保证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对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足额缴费以及有缴费能力而不缴的企业,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处罚;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能兑现年薪制,不能评先晋优,不允许出国,不准购买小汽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要覆盖全市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职工,失业保险要覆盖全市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职工,医疗保险要覆盖全市所有单位和所有职工。

  要继续做好新缴费年度基数的审核确认,大力加强欠费的清缴,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力量,及时跟踪催缴。欠费单位应签订还款计划,限期清欠,并按规定缴交滞纳金和利息,对于超过期限的要实行新闻曝光。要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征缴激励机制,对超额完成征收任务的,按超收部分由财政给予一定奖励,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保持在90%以上。

  四、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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