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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0〕综093号 2000年10月月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巩固两个确保、率先建立市场化就业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事关大局、事关稳定。要认真传达学习《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增强政治责任感,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商,密切配合,将任务分解到各区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一级抓一级,推动工作的开展。

  要实现社会保障机构和业务的统一。要将再就业资金列入预算,确保资金的落实;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资金。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开展调研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二、确保资金到位,切实做到按时足额发放。

  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保证按“三三制”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要结合再就业资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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