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2年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企业也可为其办理内部退养,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8、多渠道筹集再就业资金。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所需资金,盈利企业自行负责;亏损企业以企业自行筹措为主,企业主管部门(联社、集团公司、总公司等)、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适当补助为辅。其中,由企业自筹50%,企业主管部门承担10%,社会筹集(主要从同级的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同级财政各承担20%。若企业主管部门为政府行政部门的,资金由企业自筹50%、社会筹集和同级财政各承担25%。社会筹集和同级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按上述比例由再就业资金承担。资金支付由再就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9、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加快经济发展,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要积极推行保障性就业政策,将公共建设项目或环卫、绿化、社区服务等建设项目岗位筹集一定比例,有组织地安排下岗职工从事。
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在中心享受二年基本生活保障期间或期满后自谋职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经再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把该职工依法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做生产经营资金。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用人单位招收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再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可将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可享受的基本生活费剩余部分,拨付给录用单位用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充。用人单位当年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达到其职工总数的60%以上,经市或区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认定后,税务部门予以免征所得税三年,达不到60%的,按每增加1%相应减征1.66%所得税两年。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市医改办可设专门窗口或委托各区办理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的医疗保险开户。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在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住房及税收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各部门要一视同仁地落实所出台的政策和措施,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