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凭《保障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凭《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
5、建立再就业服务体系。有条件的集体企业可结合实际,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工作。对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和中心必须与其签订三方协议,为下岗职工建档立案,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转业转岗培训,进行职业指导,引导和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提高技能,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集体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成立的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集中统一管理。市、区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分别负责指导市、区属集体企业的再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6、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不超过2年。其基本生活费发放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掌握:市属及岛内各区区属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第一年每人每月250元,第二年每人每月230元;岛外各区区属集体企业发放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决定。为下岗职工缴交社会保障费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未实行医改的企业,门诊医疗费按本人享受基本生活费的8%包干,住院医疗费用由原企业承担或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下岗职工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企业推荐就业或转岗培训的,企业和中心可依据《协议》停发其基本生活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期满仍未就业的,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终止协议。下岗职工持有关证明到同级劳动服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还未能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7、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下岗职工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期间实现再就业或2年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以及对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和签订三方协议、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原企业都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自行负担。
企业因恢复、发展生产或组织新经济实体需要增加人员的,应优先从本企业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中择优录取,同时解除职工与企业、中心的三方协议,企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