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后招收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人大、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3、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应遵循以企业为主,企业主管部门、社会、政府帮助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主动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尽可能促使下岗职工到新单位再就业或自谋职业。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市场再就业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再就业。生产经营较为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集体企业,要及时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通过转岗分流和以经济补偿金或自有资产作股作为资本金,重新组织起来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或以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对于自谋职业或重新组织起来再就业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失业后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生产扶持资金;职工重新就业后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再次失业时,按重新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4、严格规范下岗程序,妥善分流安置。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集体企业,要根据以产定员的原则,首先清理外来人员、临时性劳动力,受聘的离退休人员,特殊需要事先应报市、区就业管理机构批准,按照集体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制定下岗和再就业方案时,应公布实施办法,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充分听取职代会或工会意见,经主管部门确认,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企业职工下岗人数一次超过10人或当年安排下岗数超过现有职工数10%以上的,应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因患病或负伤而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下岗;一般不安排以下人员下岗:配偶方已下岗的职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职工、工龄满30年以上的男职工、工龄满25年以上的女职工、适应期未满的复转军人、单亲(尤其特困女工)抚养子女者或赡养无经济来源老年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