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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好《消防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加大投入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通过规范管理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战斗力。

  ㈠切实加大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厦门市“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要求,各级财政应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合同制消防员,街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职雇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各级政府应根据辖区际情况适当给予义务、志愿消防队员一定的经济补贴。多种形式消防队队员业务训练、火灾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组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报。

  ㈡严格规范队伍管理。要贯彻政治建队、从严治队和依法治队的原则,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促使多种形式消防队队员尤其是合同制消防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风范,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参加现役消防队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合同制消防队伍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管理教育和管理,切实发挥其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对街镇专(兼)职、企事业专职、义务消防组织、保安消防组织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使他们不仅能够担负灭火任务,而且能够承担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任务。

  ㈢不断提高队伍战斗力。要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成为一支灭火救援的战斗队、消防安全的检查队、消防知识的宣传队和为民服务的志愿队。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采取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执勤训练、灭火预案制定、熟悉、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技、战术等方面的培训,通过组织开展业务竞赛、评比表彰等活动,增强队伍的活力,提高队伍的战斗力。要积极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对单位、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提高服务单位和社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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