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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㈡落实经费保障。要保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建立强有力的后勤保障机制至关重要。合同制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全部按公安现役普通消防站标准配齐达标,各种基础设施参照现役消防中队的标准建设。合同制消防员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另外为每人购买保值为20万元人民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目前,我市现有的10支企业专(兼)职消防队,由于保障机制不健全,有的面临名存实亡的境地。各单位应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经费列入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费预算;鼓励、提倡社会单位和个人自愿资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确保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人员、装备、经费落实到位,彻底改变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造成专(兼)职消防队伍装备匮乏、人员缺编、经费紧张的局面,有利于这支队伍健康发展。

  ㈢落实人员保障。街道、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原则上不少于10人,由街道、镇政府分管领导任队长、公安派出所或安监办负责人任副队长,队员从街道、镇政府富余人员、复退军人、思想及身体素质好的青年中聘用,并建立消防队员更新机制,保证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其招聘条件及待遇由各区确定。各地应根据消防工作需要,编配街道、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其工资、社会保障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消防队员在队工作期间保险机制。对因参加业务训练、灭火救援受伤、致残、死亡的,要按照国家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抚恤等问题。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享受本单位同类职工同等福利待遇,接受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调遣外出执行任务时,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

  ㈣落实执勤保障。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有固定的营房、办公、训练和生活等设施。消防车(艇)要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为扑救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所消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起火单位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㈤落实考评验收。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镇乡、社区和平安区县考评。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考核验收。市政府将于“十一五”末对各地建设情况进行综合检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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