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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3.加强灭火技战术训练。坚持专职消防队员上岗培训制度,新进队员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执勤。各类专兼职消防队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要求,结合本辖区、本单位灾害事故特点和现有装备,制定训练计划,科学施练,训练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0天。其他形式消防队伍要定期组织消防业务技能培训和演练,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天消防业务训练,每半年组织一次实战灭火演练,不断增强队伍灭火实战能力。

  4.建立正规执勤秩序。各类专(兼)职消防队要按照《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建立健全战备值班制度,规范战备执勤秩序。对执勤车辆、人员进行合理编程,定岗定位,切实提高队伍战斗力。

  三、工作职责

  ㈠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随时做好灭火战斗准备,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下,参与本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与本消防队装备水平相适应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㈡协助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街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至少每季、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至少每半年要根据消防机构的部署,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本辖区、本单位的火灾隐患的整改。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改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条件,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㈢加强消防知识宣传。各类消防队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每月开展一次以上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季度对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一次以上消防知识教育;适时开展灭火逃生演习。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保障措施

  ㈠落实政策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完善保障措施,推进城乡消防协调发展。街道、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采取由政府单独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各区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积极提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财力支持;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事宜;交通部门要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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