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努力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落实贫困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要重视贫困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落实情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年满25周岁且本人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父母无工作或依靠离(退)休金、遗属补助金生活的,按残疾人本人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予最低生活保障金。
落实贫困残疾人扶贫优惠措施。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工作的重点,加强调研,及时制定并切实执行各项扶贫优惠政策和措施。对个体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企业,农业银行在安排贷款上应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残联、民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其它国有银行在贷款利息、贴息方面给予扶持,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持有残疾人证,有工作能力,尚未工作,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单位录用的,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可从再就业优惠证的有关政策中享受相关待遇。各级卫生部门对特困人员进行伤残鉴定时,应减免鉴定费。
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扶助贫困残疾人。各级残联组织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发布重点贫困残疾人的困难情况和帮扶项目,以利于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贫困残疾人的帮扶需求,鼓励社会各界关心帮助贫困残疾人克服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临时困难。要提倡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要经常组织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开展扶残助残活动。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各界帮扶残疾人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志愿者助残”、“失学残疾女童救助”等活动,要将贫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儿童少年作为重点救助对象。
五、积极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条件,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
努力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各级建设与管理、国土资源与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实施“安居工程”、“造福工程”中,对困难残疾人无房户或危房户应优先照顾安排。在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时,要充分考虑方便肢残人、盲人的生活,安排适当楼层。对于以原住宅为营生基础的,要会同民政、工商、残联给予妥善安排。继续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市、区残联在摸清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危房改造方案,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改造危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