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实现个体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各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就业的引导、服务与扶持。各级工商部门要努力为残疾人实现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就业继续提供方便,简化办事程序,优先安排摊点、摊位,为残疾人经营提供条件,并凭市、区残联出具的证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出具证明的残联解决。各级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挖掘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民政和残联组织要认真执行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选聘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工作的通知》(厦残联〔2005〕13号),将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各街(镇)、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要优先将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保洁、绿化等服务性的轻体力的劳动岗位提供给残疾人。
二、切实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提高残疾人劳动就业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继续做好残疾人城乡医疗保障工作。各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厦委〔2003〕44号)、市政府《关于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厦府〔2004〕257号)以及《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城镇残疾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贫困残疾人和农村贫困残疾人要确保他们享受必要的医疗救助。
继续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各级残联要加强协调,积极建立和完善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单位康复医疗科室建设,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加强医疗工作者的康复业务培训,整合优化康复服务资源,积极开展医疗“三下乡”活动,主动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咨询指导和治疗服务。在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微笑行动”、“百千万残疾人康复工程”等医疗康复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把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对象;在实施“明天计划”中,各级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要认真为每个残疾儿童制定和落实科学安全的手术方案和术后康复方案;市卫生局要指定新生儿残疾病筛查界定选定的医疗单位,各指定的医疗单位要建立新生儿残疾档案,并于每年年终汇总报市残联备案;市残联要为贫困家庭中的聋儿免费提供助听器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对贫困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的,对贫困精神病患者用于控制精神病发作的常规药品,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细化方案,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残联组织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用品用具等个性化的康复需求服务与信息服务。各级残联每年要组织一次康复服务机构的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确保康复服务质量。